一、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的界定
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是在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到办理完毕全部工商登记手续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咨询、办理、联系等服务,并收取代理服务费的组织。通常来讲,工商登记代理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帮助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变更、年检、注销等工商登记手续,还可代为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和批准手续,税收项目申请,审计、验资报告的出具,公章、财务章刻印、银行开户的项目,有的还提供代理记账、商标注册、财务人员培训等延伸服务。
二、工商登记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表现
近年来,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快速发展,为方便企业设立、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监管措施滞后,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非法获利,违法违规办理登记代理事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扰乱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和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无照经营。代理机构实施的代理服务属于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作为一项普通的民事行为,具有合法性。仅仅偶尔代理他人办理登记注册,如同司法诉讼中的公民代理,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略带公益性,值得提倡,也无可争议。而目前工商登记代理行为,普遍是一种长期以此为职业、以此谋利的商业行为,这显然与普通的民事代理大相径庭。在没有正规的经营场所、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频繁替市场主体申请工商登记,这就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伪造资料。企业代理机构聘用的员工渠道来源多样,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代理人员经常在拿到被代理人的信息材料后,在申请的法律文书上伪造出资人签字、盖章,还有的伪造验资(审计)报告、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尤其在部分申请材料不合格被窗口授理人员驳回后,为了追求办照效率化和利益化,在被代理人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更改材料,或修改申请材料后亦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这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无权代理,直接影响了代理权力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对这种情况往往不知情,在开业档案被窗口登记部门存档后再次办理变更登记时,往往造成了同一名股东签字不一致,档案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
三是非法垫资。企业在申请市场准入时,投资者由于自身资金不足,存在着大量的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垫付注册资金的行为,代理机构从中非法牟取暴力,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乃至开户行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又快速抽逃注册资金,企业自身在骗取工商登记的同时,还面临着被动抽逃注册资本被工商部门事后监管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垫资行为对市场经济的表象增长造成了泡沫现象,严重扰乱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是恶意侵权。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人结束代理关系后,往往还保留着比工商部门的“经济户口”更为全面的企业全部商业资料,如果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规范约束管理,企业的相关信息与资料很容易被非法利用,企业在合同领域、信用领域和自身的商业秘密都时刻面临着被恶意侵权的危险。
三、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整治重点
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维护企业登记代理经营秩序,完善企业登记代理各项制度,是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为经济运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为社会和谐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的必要手段。工商部门要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照和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的行为;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查处在企业登记及年检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行为;查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将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结果及时通报会计行业主管及行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当前监管工作存在的难点
一是某些违法代理行为超出工商监管范畴。如私刻公章,即使发现了登记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线索,单靠工商部门也不能处罚到位。二是检查难度大。部分代理机构和个人未办理工商登记,主体资格不合法,采取租用民居、购置简单的办公设备的经营方式,工商执法人员查处难度大。三是取证难度大。大部分登记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与企业的交易没有书面凭据,往往凭口头协商、电话联络、现金交易,不签订合同、不通过银行、也不开具发票、收据,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困难。四是企业登记实质性审查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们企业登记主要采取书式审查方式,虽然有实质性审查的规定,但对哪些情况需要启用实质性审查没有具体规定。
五、完善工商登记代理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登记代理机构备案制度。依法设立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代理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备案申请应认真审查,对严重、屡次违法违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的,不予备案。
二是完善登记代理机构信用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监管档案,及时收集并录入违法代理行为信息,对有违法代理行为的代理人,从严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启动实质审查程序。要注意认真比对签名和印章,核对相关参照信息,及时发出警示信息,对不听从劝告、屡次违法的代理人,应依法予以查处,限制其代理活动,建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黑名单”数据库,坚决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的行为。
三是加强企业验资专用账户监管。一些代理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大额贷款,同时为多个客户垫付公司注册资本,使金融机构贷款转变为违法代理机构的周转资金,用于帮助客户出资验资或为一家公司反复增资。从金融机构业务角度看,这笔资金会在中介机构贷款账户与企业验资账户、企业基本账户之间多次转账。这样,就需要金融部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贷后资金用途检查,并及时向工商机关通报违法违规线索,以切实制止借款人拆借贷款、以及用自有资金反复为企业登记垫资的违法行为。
四是提高垫资违法行为成本。垫资验资之所以有市场,与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惩处不到位有关。因为按照惯例,工商机关在对虚假出资人实施行政处罚之后,一般不再追究违法垫资人的行政责任,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违法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的非法行为没有进一步追责,这就容易使代理人存在侥幸心理,助长违法垫资风气。因此,应当在查处“两虚一逃”案件时,注意对虚假出资人和违法垫资人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对有负于职业准则的会计师、审计师,通报财政机关和上级管理组织予以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五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规范登记代理行为,涉及工商、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职责,联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企业印章的管控,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企业印章以及伪造审批文件、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代理机构广告行为监管,加强与公安等部门以及电信等机构的协作,发现发布代理机构非法垫资广告线索后,及时排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依法查处违法代理行为;金融部门要加强对登记代理机构资金运转的监管,特别是在大额资金频繁转入转出时;要鼓励支持建立企业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